为南京10.46万公顷湿地资源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法治保障。
10月30日,修订后的《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经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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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鱼嘴湿地公园全景 陈向俞 摄
厘清“由谁管”的权责边界
此次全面修订从加强湿地规划与管理、强化湿地保护利用、系统开展湿地修复、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等方面新增细化规定,进行系统性完善。
《条例》重点厘清了“由谁管”的权责边界,破解机构改革后管理衔接难题。《条例》明确,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资源统筹监督管理,牵头编制保护规划及跨区域协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湿地确权登记,水行政部门管河湖湿地修复,生态环境部门抓污染防治,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珍稀水生动物保护,形成“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格局。
同时细化各级主体责任、完善分级管控机制、强化修复与监督举措。标志着南京湿地保护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系统化治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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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现场
设立严格管控防线防占用
“怎么管”也更加清晰。结合南京湿地保护实际,《条例》明确保护体系建设路径: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形式。目前,南京全市已建成1处国家级湿地公园、8处省级湿地公园及31个湿地保护小区。在利用方面,实行重要湿地与一般湿地分类指导,鼓励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自然体验等合规活动,推动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针对建设项目占用问题,《条例》设立严格管控防线:除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重要水利设施等特殊情形外,严格控制占用名录内一般湿地;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避让湿地,确需占用的需开展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恢复重建方案;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一年内必须恢复湿地生态条件,审批部门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湿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
吸纳更多湿地保护“合伙人”
《条例》并非“一刀切”禁止利用,而是明确“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原则。例如,鼓励通过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保护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湿地利用,不得影响水源地功能;农耕渔业活动需控制农药、化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捕捞网具等废弃物,减少面源污染。
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当地居民等,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公益岗位等形式参与湿地管护,让社会力量成为湿地保护“合伙人”。
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优势
此次修订新增“湿地修复”专章,确立“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结合长江大保护战略,《条例》对长江流域南京段湿地修复设立专条,要求统筹开展水土保持、岸线修复等工作,新济洲洲滩湿地修复等成功案例的技术经验被纳入规范。针对小微湿地保护短板,条例明确对8公顷以下退化小微湿地实施分级修复,发挥其改善人居环境的生态功能。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华介绍说,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保条例内容符合南京实际、兼具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通讯员 宁人宣 南京夜生活论坛/紫牛新闻记者 薛玲
视频|薛玲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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