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夜生活论坛网9月9日讯(通讯员 苏民宣 记者 董婉愉 闫春旭)为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江苏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全省乡镇敬老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科学优化空间布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提升服务效能、强化工作保障等4个方面提出11项具体举措,为今后一段时期江苏省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性安排。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地理位置较偏远、安全隐患较大、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乡镇敬老院,应结合实际关停并转,转型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将规模较大、服务质量较好的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以点带面辐射周边2-3个乡镇(街道)。
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由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对乡镇敬老院实行直接管理,稳妥开展公建民营,因地制宜引入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管理运营。特别强调要厘清权责事项,妥善安置原机构工作人员,对继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可统一调配安置。
针对服务效能提升,《指导意见》提出规模较大的乡镇敬老院特别是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彰显辐射带动效应,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生活照料、助餐助浴等服务。鼓励乡镇敬老院与乡镇卫生院一体运作,创新医养结合运营模式,可将乡镇敬老院中的医务室、诊所等托管给协议合作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同时动态调整乡镇敬老院护理服务人员配比,保障服务质量。
在保障措施上,《指导意见》要求市、县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加强请示报告,争取支持。加大对乡镇敬老院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定期实地了解本地区乡镇敬老院改革发展情况,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据悉,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突出改革导向,聚焦农村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难点痛点。如提出乡镇敬老院改革发展进程中,其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权属关系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划转,公益性性质保持不变。
同时强化财政支持,引导各地加大对乡镇敬老院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提升多元资金保障能力。明确划拨至公办民营乡镇敬老院的经费全部用于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和丧葬事宜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公建民营机构运营给予适当补助。
此外,提出各地保留的乡镇敬老院备案床位数原则上不少于100张,指导有条件的机构通过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增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等形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服务,缓解农村养老服务结构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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